要 旨: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主管機關得否檢具形式上
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局(勞工保險局)函詢義務人未繳還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
,得否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3 年 1 月 19 日保受給字第 09360645140 號函,兼復
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92 年 8 月 12 日雄執丁 92 年費執專字第 1
9688 號函。
二、按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
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
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主管機關如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
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僅
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而
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即行政執行處不應以主管機關係行使公
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給付訴訟為由,予以退案。
三、另義務人如對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所疑義,應由主管機關釋明及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