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1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主管機關得否檢具形式上
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局(勞工保險局)函詢義務人未繳還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
          ,得否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3 年 1  月 19 日保受給字第 09360645140  號函,兼復
              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92 年 8  月 12 日雄執丁 92 年費執專字第 1
              9688  號函。
          二、按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
              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
              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主管機關如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
              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僅
              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而
              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即行政執行處不應以主管機關係行使公
              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給付訴訟為由,予以退案。
          三、另義務人如對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所疑義,應由主管機關釋明及
              負責。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80-1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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