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符合限制住居之要件,且有限制其出海之必要,得
限制其出境(海)
主 旨:關於屏東行政執行處所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已限制義務人出境
,惟義務人嗣仍自港口出海乙案,說明如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屏東行政執行處 92 年 10 月 17 日屏執孝 92 稅執特專字第 570
6 號函。
二、查依目前實務作法,若財政部、各行政執行處僅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限制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各款之人出境,則尚難
阻止其出海,「限制出海作業」係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辦理,故若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各款之人符合同法第 17 條
所定限制住居之要件,且有限制其出海之必要,則各處得函請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其出境(海)。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函(稿)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