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260007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義務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裁處罰鍰移送執行,惟義務人於執
行機關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後死亡,應就其遺產移送執行
主    旨:貴會函詢「臺北市第八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方○○先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經裁處罰鍰移送執行,並於 88 年 8  月 9
          日取得債權憑證列管在案,嗣經證實方君已於 91 年 7  月 14 日死亡,
          裁罰機關應如何續行強制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2 年 7  月 16 日中選法字第 0920013327 號函。
          二、按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為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所明定。又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5 次
              會議決議略以,義務人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死亡,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如行政罰鍰),不得為繼承之標的,除被繼承人遺
              有遺產,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逕對其遺產執行外,執行機關
              不得就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上開法律意見並經法務部 92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20030676 號函同意在案。據此,執行機關核
              發執行(債權)憑證後義務人死亡者,如移送機關復查明義務人尚有
              遺產可供執行時,自得就其遺產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28-2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