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撤銷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之補助,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如
受領人拒不繳還,則得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關於 貴局函詢撤銷補助烏日鄉『○○堂』所有權人之林○○芝修復案,
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未果,可否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乙事,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1 年 8 月 22 日 91 文資字第 1111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
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
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是依此規
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限於:直接依據法
令規定、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發生者等三類。主管機關
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強
制執行,應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
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再依行政執行
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文件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本件 貴局
之撤銷補助若係行政處分,有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行政執行
處執行。
三、檢還 貴局補助烏日鄉○○堂辦理「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合約書
」副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