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0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違約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留學生未繳還公費之追償作業,如該行政契約
上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
定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違約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留學生追償公費不成,可否直接移
          送行政執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1 年 3  月 25 日台(91)文(公)字第 91029934 號函。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
              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
              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文書
              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有
              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本條規定
              ,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限於:直接依據
              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發生者。是如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之
              要式及同法第 98 條之教示規定,則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即
              具執行名義,得檢附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移送該管行政執
              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三、如因行政契約所生爭執,理論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
              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編規
              定,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
              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同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
              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是故,行政契約上有「自願接受
              強制執行之約定」,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併為敘
              明。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51-153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172-1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