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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00005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對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為之補助撤銷並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如作
成行政處分,得檢附相關文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如何辦理行政執行事宜,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0 年 1  月 22 日府法規字第 09100189650  號函。
          二、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
              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
              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
              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
              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定
              有明文。如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部分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處分人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而逾期不履行者,得檢附限期催告履行之書面及送達證明之相關文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為之補助行為倘經認屬有瑕疵之處分,予以撤
              銷後,其原先所核發之補助費用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受處分
              人應返還之。對於前開補助之撤銷並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如經
              作成行政處分,得檢附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移送該管行政
              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44-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