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
應否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疑義
主 旨:關於 鈞部 90 年 5 月 24 日法 90 檢字第 013428 號函其中有關「本
部所屬各檢察機關邇後將毒品觀察勒戒即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貴署所屬各
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得不必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部分,本
署意見如說明二、三。敬請 鑒核。
說 明:一、依 鈞部 90 年 5 月 24 日法 90 檢字第 013428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之必要費用為拍賣、鑑價、估價
、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移送機關應代
為預納,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各檢察機關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執行事件
之移送機關,即係代表國家以債權人之地位而移送,如各檢察機關得
不代為預納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與前開規定未合外,各移
案機關比附援引之結果,亦不願預納各項執行必要費用,恐將增加執
行機關龐大之經費支出(據初估僅郵資部分,一年將支出之費用即高
達新台幣 1、2 億元)而行政執行署處並無是項預算,無力負擔是類
龐大之費用,影響執行業務之推動甚鉅。又執行必要費用原應由義務
人負擔,如責由各執行處以公務預算負擔,無異由全體納稅義務人共
同分攤,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經 部長於 90 年 5 月 25 日與 89
年度司法特考行政執行官專業訓練學員班座談時裁示,本件似可由各
執行處先行墊付必要費用,並於一定時間(例如年底時),向各地檢
署辦理請撥手續,俾與法令規定相符,並可簡省作業流程。
三、綜上,前開函就有關各檢察機關邇後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
用移送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得不必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部分,建請 鈞部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