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高雄市立○○國中校長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12 月 2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40012614 號函。
二、按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辦理主計、採購人員並領有主管加給者應申報
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11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2 項各定有明文。準此,應究
者乃「高雄市立○○國中」是否屬公立學校,如是,則該校之校長、
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後二者如領有主管加給)自應依前開規定申報
財產,至此等人員如何派任,原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否,則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