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水產試驗所之專門委員,如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稱之採購「
主管人員」,而領有採購主管加給者,毋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 貴室函詢貴會水產試驗所負責採購業務,且領有簡任非主管加給之
專門委員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覆 貴室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農政室字第○九三○○八四三○一號函
。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依
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項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
給之人員。準此, 貴會水產試驗所之專門委員如非該所組織規程所
置之負責採購人員,並因而領有採購主管加給者,即毋庸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