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矯正機關辦理遠距接見及遠距訊問,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遠距接見部分:
(一)各機關應向收容人宣導遠距接見之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並製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之壓克力看板,於接見室明顯
處公告。
(二)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得由收容人向所在之矯正機關領取「遠距接見
申請單」,寄送申請人;亦得由申請人直接向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機
關之接見室索取。
(三)各機關應於接見室置放「遠距接見申請單」,供辦理遠距接見之申
請人索取,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說明。
(四)關於硬體撥接連線應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機關於申請人辦理登記及
核對身分無誤後,負責撥接連線之動作。收容人所在機關應於排定
之時間,提前將收容人帶至戒護區之遠距接見處所等候。
(五)各機關戒護科應指定專人,處理遠距接見之申請及排程,並負責電
腦排程系統之登錄及相關事宜之連繫。
二、遠距訊問部分:
(一)並各機關應依「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及「矯正機關配合辦
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二)公設辯護人接見被告,應依「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案相關硬體設備之操作及應用軟體之使用,由各機關之資訊或統計
人員,向本部資訊處洽詢,並負責指導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之操作及應
用。
四、本案聯絡人:矯正司三科蘇坤銘,聯絡電話:(○二)二三八一八○
六三或(○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四三二。
正 本: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
本部直屬各矯正機關
副 本:各看守所、三專設少年觀護所(均含附件,請照辦)、本部資訊處、本部
矯正司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