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情形
全文內容:相驗案件,無名屍之遺物如何處理?對於相驗案件無名屍體之遺物所為之 保管,實係代權利人保管。此與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未受委任並無 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之情形相當。其權利人已明者,應通知限期具領。權利 人不明或逾期未領者,參照提存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辦理 提存 (參考本部編印刑事行政令函彙編七十四年版二一二頁所載法務部七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七二) 檢字第一七五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