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新竹縣政府新成立之觀光旅遊局局長及技術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
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新成立之觀光旅遊局局長及技術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室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政二字第0934702
217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
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須申報財產,是貴府觀光旅遊局若
係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且該局局長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
等以上,則依法須申報財產。另依同條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須申報財產者
,係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且辦理都市計畫業務之
人員、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營建人員,始須申報財產。若單以貴府觀
光旅遊局業務職掌涉有災害修復、旅遊資訊服務中心硬體設施維護與
整建及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以觀,此等業務似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有間,惟該局技術
課之職掌業務,以來文所附資料,尚含風景區、地方遊憩區、溫泉區
等用地取得、規劃、開發、建造,則該等業務是否屬都市計畫業務,
請依該課實際業務職掌屬性,逕依權責認定。
正 本:新竹縣政府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