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如
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掌有人事權限,則其首長、副首長即應依本法向
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範圍適用疑義,補充解釋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交通部 97 年 7 月 21 日交政字第 0970039447 號函、中央銀行
政風室 97 年 7 月 25 日台央政字第 0970038529 號函、經濟部政
風處 97 年 7 月 30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28030 號函、高雄市政
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97 年 8 月 13 日高市財動所字第 097000137
4 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97 年 8 月 15 日政字第
0976301070 號函、97 年 8 月 25 日政字第 0976301072 號函、
財政部政風處 97 年 9 月 2 日財政處字第 09712128390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政府與人民
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及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
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
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本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及公營事業移轉
民營條例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某特定組織究否屬公營事業機構
,目前尚無統一認定之主管機關,故應由各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自行認定。
三、復按首長、副首長係指機關組織之負責人而言。機關係就法定事務,
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
力之組織;而單位則係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定有明文。然公營事業機構及其
內部組織雖無法律明文規範,惟仍得參酌前揭機關與單位之法理,研
判該公營事業機構係等同於機關結構呈現之組織,或僅為該機構內部
或派出之單位。
四、本部前以 97 年 6 月 30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07248 號函謂「公營
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
至於是否掌有人事權限者當以各該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為認定基準
,而非得將其首長、副首長割裂認定其各別有無人事權限,故如該公
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掌有人事權限者,其首長及副首長則同為本法應
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之規範對象。惟各公營事業機構之
組織形態及層級結構各異,前開函釋所揭示有無人事權限者,尚非認
定各該組織是否屬於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唯一基準,仍請各該組
織所屬政風單位(如該組織無政風單位,則由其上級組織政風單位)
協同相關權責單位,綜合考量各該組織是否具有組織編制或規程、專
責或兼任(辦)人事、會計之單位或人員,及具有關防、圖記等印信
而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契約)
等,逕依權責自行認定,本部 97 年 6 月 30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
07248 號函釋內容,應予補充。
正 本:交通部、中央銀行政風室、經濟部政風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政風室、司法院政風處、考試院政風室、監察院政
風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政風室、銓敘部政風室、考選部政風室、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風室、審計部政風室、內政部政風處、外交部政
風處、教育部政風處、交通部政風處、蒙藏委員會政風室、僑務委員會政
風室、行政院主計處政風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風室、行政院新聞局政
風室、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故宮博物院政風
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政風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政風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政風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風處、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臺
灣省政府政風室、福建省政府政風室、臺北縣政府政風處、宜蘭縣政府政
風處、桃園縣政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室、臺中
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風
處、嘉義縣政府政風處、臺南縣政府政風處、高雄縣政府政風處、屏東縣
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花蓮縣政府政風室、澎湖縣政府政風室
、基隆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政府政風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嘉義市政
府政風處、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金門縣政府政風室、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政
風室、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風室、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國家安全局政風處、本部政風司第六科、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政風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監察院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