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鄉民代表會主席之關係人所開設公司承包該鄉公所附設托兒業務之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縣南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之關係人所開設公司,承包貴縣南澳鄉公
所附設托兒所餐飲之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4 月 23 日府政行字第 0960051603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對象,係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職人員,及與前開公職人員有親屬或家屬
關係之關係人而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定
有明文。有鑑於鄉民代表會主席尚非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稱之公職人員,故其本人或其關係人,即非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業於 9
6 年 3 月 5 日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業
已擴大適用至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是待上開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
,貴縣南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及其關係人,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規制之對象,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