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金管會主委將財產信託予國營銀行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主 旨:有關貴會主任委員將其財產信託及員工薪資轉帳業務交付財政部所屬國營
銀行辦理,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疑義,詳如說明
,敬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室 96 年 2 月 12 日金管政字第 0960064067 號函辦理。
二、按貴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
服務業;而所謂銀行業,係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
務業之業務及機構,貴會組織法第 2 條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
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開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此處所謂之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機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第 15 條、第 4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三、揆諸前揭法條,貴會主管業務之一既係監督全國銀行業及信託業,則
公營銀行及信託機構自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受
貴會主任委員監督之機關」無疑。然財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
薪資轉帳及存提款則屬寄託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型契約,尚與買賣、租
賃、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同條所指之「交易行為」,是貴會
主任委員倘將其財產信託及員工薪資轉帳業務交予國營銀行辦理之,
自無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