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主任、科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 旨:有關貴會所屬勞工保險局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總務科長、會
計室科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室 96 年 1 月 16 日勞政室字第 0960001050 號函辦理。
二、按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
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明文;次按前開款項所稱之「主
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織法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5 款亦有規定。貴會所屬勞工
保險局之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總務科長、會計室科長,
雖實際承辦會計或採購業務,然因勞工保險局係採單一薪俸制,渠等
並未領有主管加給,是與前開法條規定有間,故渠等應無庸申報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