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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600130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候選人逾期未申報財產之處罰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候選人逾期未申報財產,應由何機關處分裁罰之疑義,詳如
          說明,敬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96 年 3  月 29 日中選政字第 0963900010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雖業於 96 年 3  月 5  日三讀通過
              ,然依據同法修正條文第 20 條規定,該法施行日期,應由行政院會
              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是該法目前尚未施行。至貴會來文所
              詢疑慮,於新法尚未施行前,現有公職候選人逾期未申報財產案件,
              仍請貴會依現行法第 4  條及第 12 條規定處分裁罰;至新修正條文
              施行後應由何機關處分裁罰乙節,本部刻正積極研議中。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