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警察局分局組長應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疑義
主 旨:有關貴部詢問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四組組長應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辦理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1 月 9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50206466 號函。
二、按警政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而所謂警
政,係指從事警察業務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警察依
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
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
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
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
法令事項;又內政部警政署設有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
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
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該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
定之有關業務,其中「保安組」之工作職掌包含春安工作、義勇警察
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而「安檢組」之工作範圍包括大陸
偷渡犯查緝工作之規劃事項;至「民防組」之工作項目則涵蓋民防團
隊編組之規劃、教育訓練、演習規劃等,警察法第 9 條、內政部警
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第 10 條各有明文規
定。揆諸上開法條,應得推論保安、安檢、民防等工作,係屬警察行
使職權之範圍無疑。
三、本件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四組組長之業務職掌範圍,既涵括前開
民防、保安及安檢等任務,則其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之警政工作,倘復領有主管加給,
自應依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