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適用範圍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所稱公營事業機
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適用範圍之疑義,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處 95 年 11 月 27 日經政處字第 09504325100 號函辦理。
二、按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
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又機關之內部單位層
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一、一級內部單位:(一)處:一
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三)組:三級機關業務
單位用之;(四)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五)處、室:各級
機關輔助單位用之;二、二級內部單位:科;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
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
內部單位以設立一級為限;附屬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
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稱組織基準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5 條各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
組織基準法規定,係屬二級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屬三級機關
,而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兩機關所頒佈
之行政規則,均有明定一級主管之職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第 10 款,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
事細則第 53 條定有明文,足見縱屬政府二、三級機關,仍有一級主
管之配置。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所
稱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應予申報財產,其
立法意旨在於此等高階一級主管負責公營事業之運作及監督,並握有
重要決策權,自應申報財產供民眾檢視。復觀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廠、供電區營運處、區營業處、施工處、
台電聯合診所等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前開廠、處、所雖由直隸於總經
理室,改隸為總經理室下屬之發電處、供電處、業務處、營建處、秘
書處,組織架構成為二級單位,然上開二級廠、處、所之廠長、處長
、所長,經比照公務員職級,均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且對超過新
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仍掌有重大決策權,此有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水、火力發電廠工程採購權責金額彙總表、業務處與各區
營業處工程採購權責金額彙總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權
責金額表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及立法意旨,上揭二級單位之廠長、處
長及所長,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
所稱之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
三、至隸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秘書室及檢核室,其內配置之
主任秘書及檢核室主任,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之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之一級主管,端視
渠等所從事之業務是否屬主管業務而定,應依具體情況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