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府政風室 95 年 10 月 30 日 95 政一字第 0950008115 號
函辦理。
二、按須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
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5 項各定有明
文。緣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原名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小學,
該校編制設有總務室及轄下之事務組,職掌採購業務。然於 94 年 8
月 1 日,依據「高雄縣政府國民小學員額組織再造試辦要點」規定
,奉准將國中及國小分開,獨立運作。為因應前開分校措施,本件高
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即自 95 年 4 月間起,奉派支援
高雄縣縣立○○國民小學文書工作,並未負責採購業務,原採購業務
則由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總務室自行承辦。準此,高雄縣縣立○
○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
申報財產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