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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74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榮民總醫院之會計室成本組及總務室出納組之主管,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之會計室成本組及總務室出納組之主管,應
          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處 95 年 10 月 25 日輔政處字第 0950003343 號函辦理。
          二、按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公務出納
              之會計事務」、「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等 3  種,其中所謂「公務
              出納之會計事務」,係指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
              、移轉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 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貴會所屬
              各榮民總醫院之總務室出納組,所職掌者係關於現金票據之出納、保
              管登記、員工薪資之發放及離職員工薪資結清、經臨費之領發保管、
              保證金或物品之出納保管登記等事務,應屬前述法律所稱「公務機關
              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事務」範圍,而為實際辦理
              會計業務之人員,其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申報財產。至  貴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會計室成本組,
              所辦理者係成本會計策劃、建議及推行與專案研發事項、成本資料之
              蒐集整理與分析、按月編製各單位成本報表、提供醫療服務項目成本
              分析與儀器設備投資效益分析資料、經營管理成本資訊提供及分析、
              統計業務之辦理等,尚非實際辦理前開法條所稱之會計業務,故其主
              管可免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法政決字第 096004151
  0 號函,相關不同見解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