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府消防局秘書室總務股股長是否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5 年 8 月 16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5000836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之採購主管人
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5 項,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
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準此, 貴府消防局秘書
室總務股股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申報財
產人員。至實際兼辦採購業務之法制秘書,若未領取主管職務加給,
與前揭規定有間,自毋須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