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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35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消防局秘書室總務股股長是否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5 年 8  月 16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5000836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之採購主管人
              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5 項,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
              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準此,  貴府消防局秘書
              室總務股股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申報財
              產人員。至實際兼辦採購業務之法制秘書,若未領取主管職務加給,
              與前揭規定有間,自毋須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