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之首長,及辦理特定職務之主管,應否
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 旨:有關貴會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之首長,及辦理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特定職務之主管,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95 年 9 月 11 日臺會政字第 0950047465 號函辦理。
二、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警政、司法調查
、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
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 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稱之「機關」,係以
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
4 項作為認定標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11 月 29 日(74)局
貳字第 36055 號函足稽。 貴會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具有獨立印信,得對外行文,且係依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
處暫行組織規程」設立,故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所規
定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此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 日會綜字第 0950021174 號書函可憑,足見該籌備處具有
獨立編制之組織設置;又所謂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之
「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預算而言,而貴會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
籌備處96年度預算案之編列,係依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 96 年度
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 11 點規定之書表格式,以分預算機關方
式表達等情,有行政院主計處 95 年 11 月 15 日處忠五字第 09500
06820 號書函可考,足見該籌備處具有獨立預算無疑。準此,該籌備
處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首長,及負責特定業務之主管人員
,自應依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