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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0013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受其監督機關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95 年 3  月 30 日(95)信企字第 0340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
              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而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同法第 4
              條第 3  項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三、又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各級政
              府獨資或合營者,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者,或政府與前 2  款公營事業或前 2  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
              ,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而言。準此,
              倘貴行資本結構符合前開條例者,貴行自屬受總統、副總統、行政院
              長、副院長或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委員等監督之機
              關,如否,則非本法第 9  條所稱「機關」範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