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40010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主    旨:有關函詢貴公司係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
          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4 年 3  月 11 日 94 速字第 94031101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所稱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
              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
              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前述家屬、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第 3  條各定有明文。立法委員議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預算案,
              並得於開會時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憲法第 57 條第 1
              款、第 63 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預算法第 3  條第 1
              項等定有明文,立法委員既依憲法,法律監督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
              預算及施政作為,前開機關等即係受立法委員監督之機關,揆諸首揭
              說明,立法委員本人或其關係人自不得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又省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8  條第 1  款係行政院派出機關,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亦屬
              立法委員或其關係人不得交易之範圍。
          三、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係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
              ,並分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
              各自議決對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預算、決算之審核報
              告,開會時並有向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首長或單位主管
              ,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至第 37 條及第 48
              條第 2  項各定有明文。立法委員並無議決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預算,或於開會時質詢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長
              或單位主管之權限,是依地方制度法難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及鄉(鎮、市)公所或所屬機關係受立法委員監督之機關,立法委員
              或其關係人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或所屬
              機關間交易,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禁止之範疇。
          四、另前述二所稱立法委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行政院或所屬「機關」為買
              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其機關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等,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