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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00419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主    旨:有關縣政府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
          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一、復某縣政府 93 年 10 月 8  日府工土字第 0930042673 號函及某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 93 年 10 月 11 日(93)泉星字第 08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所稱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
              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
              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前述家屬、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第 3  條各定有明文。又縣議會得議決縣預算、決算之審核報告,縣
              議會之議決案,縣政府應予執行,縣議員開會時有向縣首長或單位主
              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第 38 條及第
              48  條第 2  項各定有明文,縣議員既依法監督縣政府預算及施政作
              為,縣政府即係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準此,縣議員本人或其女兒擔
              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依法即不得與縣政府為
              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