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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21116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2 年 8  月 25 日府政行字第 092008182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而所謂
              「其他人事措施」,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
              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之。
          三、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
              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
              、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是若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
              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參照本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4  條
              第 3  項之規定,該僱用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至所詢個案是
              否有違本法相關規定,請依前揭說明,詳就其情節事證具體查明後,
              審慎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