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2 年 8 月 25 日府政行字第 092008182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而所謂
「其他人事措施」,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
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之。
三、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
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
、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是若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
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參照本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4 條
第 3 項之規定,該僱用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至所詢個案是
否有違本法相關規定,請依前揭說明,詳就其情節事證具體查明後,
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