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暨各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交通局局長暨各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室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南市政行字第○九二
○二三一九號函辦理。
二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營建人員」,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係指「建設、工務等機關或單
位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以來文所附貴府交通局轄下之運輸規
劃課、交通工程課、交通管理課、觀光發展課之業務職掌概況觀之,
其職掌業務似均非屬上揭所指建築管理業務,依現行法律,其業務主
管應毋庸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者,限於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是貴府交通局,既非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機關,而
係市府內部單位之建制,則貴府交通局局長即非機關首長,自毋庸申
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