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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211038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主計室副主任,若其職掌非屬會計業務,或非屬前揭所稱主管人員,依現
行之規定,即毋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  貴府主計室副主任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室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政預字第一○○六號函。
          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須申報財產之主計主管人員
              ,係指辦理會計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
              。是  貴府主計室副主任,若其職掌非屬會計業務,或非屬前揭所稱
              主管人員,依現行法之規定,即毋庸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