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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11120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是否屬應申報財產
人員範圍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部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是否屬應
          申報財產人員範圍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政字第○九一○九○二○
              七六號函辦理。
          二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
              相當職等以上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另
              同條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第四
              項、第五項規定,須申報財產者,係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
              管加給,且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營建人員及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
              計、採購人員,始須申報財產。是  貴部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
              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其工作內容職掌既係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綜理工程事項,並非機關首長,性質上亦非辦理核發執照之建築管
              理業務之營建人員,若其職務又非涉辦理採購之主管人員,則與前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要件有間,毋庸申報財
              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