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是否屬應申報財產
人員範圍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部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是否屬應
申報財產人員範圍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政字第○九一○九○二○
七六號函辦理。
二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
相當職等以上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另
同條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第四
項、第五項規定,須申報財產者,係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
管加給,且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營建人員及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
計、採購人員,始須申報財產。是 貴部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
細則所置之「總工程司」,其工作內容職掌既係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綜理工程事項,並非機關首長,性質上亦非辦理核發執照之建築管
理業務之營建人員,若其職務又非涉辦理採購之主管人員,則與前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要件有間,毋庸申報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