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不合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後,是否尚需
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疑義
主 旨: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不合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後,擔任上述
會計職務者,是否尚需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室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政室二字第○九一
○○○三○三三○號函辦理。
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
行細則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若其職務係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
並領有主管加給,且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計、採購人員,須申報
財產。如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未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
即不符合上開要件,自毋庸再辦理財產申報,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法政決字第○九一一一一九三三三號函釋文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