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因未再支領主管加給,是否仍須申報
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因未再支領主管加給,是否仍須申報
財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室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一府政預字第一
六一二號函辦理。
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
行細則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若其職務係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
並領有主管加給,且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計、採購人員,須申報
財產。如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會計職務,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相關
規定,未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即不符合上開要件,自毋庸再辦理
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