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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611177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其任職之機關購買商品,如商品價格係具有普遍性
、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主    旨:有關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
          係人,向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購買產品,是否違反本法第 9  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財政部 96 年 6  月 13 日台財政字第 09612116140  號函,及本
              部矯正司 96 年 6  月 14 日法矯司字第 0960901182 號函。
          二、倘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
              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    本:財政部、本部矯正司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