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時已僱用之臨時人員,其與現任機關首長
如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則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利
益迴避之規定
主 旨:有關機關首長接任前已進用之聘用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
親屬關係,於聘期屆滿後再予續聘,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
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4 日部銓五字第 0962778328 號書函。
二、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性質上屬本法第四條所稱相類「任用
、陞遷、調動」之非財產上利益,此有本部 93 年 5 月 4 日法決
字第 0930011538 號函釋足憑。故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已僱用
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因此舉
將使該員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非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許,亦有本部 93 年 7 月 6 日政利字第 0931109981
號函釋足供參照;至聘用人員倘與現任首長屬三親等之親屬關係,因
非本法第三條所稱關係人,應無本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考試院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雖明定聘用人
員之續聘案,應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及考核結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惟機關首長既具有最後人事核定權,揆諸本部前開函釋,自
應受本法規範。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