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得否適用刊登於網際網路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應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則得否適用刊登於網
際網路之疑義,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秘書長 95 年 12 月 5 日(95)秘台申參 3 字第 0951815
722 號函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
性,選擇其適當之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
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
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
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監察院公報於出刊後得建置於監察院電腦網站,
俾便各界民眾及監察院同仁查閱,監察院公報編印要點第 15 條亦有
明文。自立法目的以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
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及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
公眾檢視所制訂,況目前政府機關發行之政府公報,亦多將公報內容
公開刊載於機關所屬網站,俾便民眾查閱,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將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
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或送登該機關公報乙節,應不以刊登於紙本之政府
公報為限,亦應包括政府機關所設置之網站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