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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499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主    旨:有關所陳「稅捐機關向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送達行政處分文書,該應受送
          達人行蹤不明,稅捐機關未接續辦理公示送達,時隔近 11 個月,始依原
          來之送達及查詢之戶籍資料辦理公示送達,惟應受送達人於公示送達前甫
          入監服刑,則該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6 年 12 月 25 日行執一字第 0966000785 號函。        
          二、按送達係使相對人知悉行政機關文書之內容,或使其居於可知悉狀態
              之行為。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又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本法規
              定為之。」因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稽徵所發之各項文書,對於在監服
              刑人應如何為送達,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補充適用,以保
              障當事人權益。是稅捐機關之處分文書應受送達人為在監所之人,如
              未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即屬於法未合。                        
          三、復按,96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
              定:「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
              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
              ,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向其領取。」準此,稅捐文書公示送達須具備「應受送達人行蹤不
              明,致文書無從送達」及「稅捐稽徵機關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
              之要件(財政部 75 年 10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7559436  號函參照
              )。而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自應嚴格其要件,行政機關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前,自應先查證當事人應送達處所,經查證後如仍有
              不明,始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部 90 年 11 月 5  日法律
              字第 039713 號函參照)。查本件貴署來函所詢事項,稅捐機關於  
              92  年 12 月 5  日辦理公示送達前,如再查詢應受送達人之行蹤,
              應可知悉其已自 92 年 10 月 1  日起在監服刑之事實,然卻未再查
              證當事人送達處所,即逕依時隔近 11 個月之送達及查詢之戶籍資料
              公示送達,自屬於法有違。                                    
          四、至「為辦理行政處分文書之送達,是否開放移送機關使用本部在監在
              押查詢系統」乙節。                                          
          (一)查移送機關為辦理行政文書送達作業,所需查詢之項目為應受送達
                人是否在監所之在監在押資料,而目前本部「創新 e  化刑事資料
                查驗服務」提供範圍則包括「刑案前科」及「在監在押」之所有資
                料,已逾移送機關特定查詢目的之需求。又迄 96 年底止,曾移送
                案件之機關數量達 1,010  個,上開查詢系統尚無法確保同時容納
                所有移送機關進行線上查詢。是以,考量本部查詢系統提供資料之
                範圍、服務之機容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因素,除特定業務需求並符合
                相關法律規定之前提下,尚不宜因辦理送達作業所需即全面開放供
                所有移送機關進行線上查詢。                                
          (二)本部已於 95 年 5  月 1  日起每日將矯正機關收容人入出監異動
                資料送至內政部,以利全國戶政單位快速查詢,惟該部對於「戶役
                政系統」提供戶政單位以外機關,有關「監所收容人」係比照「失
                蹤人口」註記為「特殊人口」,而未顯示在監在押及矯正機關地址
                ,致查詢機關無從由戶籍資料知悉當事人之在監事實。而戶政單位
                將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納入查詢戶籍資料範圍,係移送機關為辦
                理行政處分文書之送達業務所需,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第 4  款所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綜
                上,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於在監所人送達之規定,並解決
                移送機關辦理行政處分文書送達作業之查詢需求,建議由移送機關
                向內政部戶政司提出需求,請戶政機關將當事人之在監在押及矯正
                機關地址顯示於查復之戶籍資料,俾減省移送機關於查詢戶役政系
                統後,再查詢在監在押資料之繁複程序及作業成本。            
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6 期 27-29 頁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彙編(99年10月版)第 165-16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290-293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619-6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