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
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
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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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府法訴字第○九三○○一五七一七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
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
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
,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準此,於應送達處所為大陸地區
之情形,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並將
掛號回執附卷,即為完成送達;倘郵政機關送達結果係覆稱類如「查
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址」而無法完成送達,且應受送達人於行政機
關並未陳明其他應送達處所,行政機關亦不知其他應送達處所 (行政
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參照) 者,此際應可認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機關
即得依該條以下相關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
正 本: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