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國軍官兵因戰、公傷亡及一般死亡慰問實施規定」草案應否以辦法
定之及於相關法律增訂法源依據疑義乙案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國防部函送「國軍官兵因戰、公傷亡及一般死亡慰問實施規
定 (以下簡稱實施規定) 」草案應否以辦法定之及於相關法律增訂法源依
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局給字第○九二○○三五二九四號
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
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本件實施規定草案,如其內容係規範人民生存
照護之給付行政事項,而其補助金額有限,並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
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七四六八號函及九十二年三月
六日法律字第○九二○○○五九八四號函參照) 。至於本件實施規定
之規範內容是否屬給付行政事項及有無涉及法律保留事項,建請主管
機關本於職權依上述就其規範內容個別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