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外交部駐舊金山及洛杉磯二辦事處編制表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
布施行疑義乙案
主 旨:貴局書函為有關外交部駐舊金山及洛杉磯二辦事處編制表是否應依行政程
序法規定發布施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局力字第○九一○○二五八七八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
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第
一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二項) 。」同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行政
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
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準此,本件有
關外交部駐舊金山及洛杉磯二辦事處編制表如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依同法第一
百六十條規定,僅須下達下級機關,並無須踐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之程序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