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
義乙案
主 旨:貴局函為有關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
一九○號函規定送達前,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
仍依原規定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義乙案,謹就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局給字第○九一○○一一八三六四號書函
。
二 按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
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準此,行政機關所為之釋示,如係就法規所為之解釋,即應自法規
生效之日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三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
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
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第一百六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準此,行政機關訂定、廢止行政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件來
函所引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一
九○號函屬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
拘束之效力。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