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111101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函知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闡明應依法申報財產之「營建人員」範圍
全文內容: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
          縣 (市)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定有明文。而前揭法律所稱之「營建」人員,係指
          建設、工務等機關或單位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第三項可資參照。貴府工務局新成立之下水道課,其業務職掌若包含建築
          管理或採購,則承辦各該業務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依前述法令規
          定,應依法申請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85 期 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