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知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闡明應依法申報財產之「營建人員」範圍
全文內容: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
縣 (市)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定有明文。而前揭法律所稱之「營建」人員,係指
建設、工務等機關或單位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第三項可資參照。貴府工務局新成立之下水道課,其業務職掌若包含建築
管理或採購,則承辦各該業務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依前述法令規
定,應依法申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