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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09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執行處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主    旨:檢送行政執行處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法八十九律字第○四二六一九號函辦理。

附    件:行政執行處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一  為利協調聯繫其他機關協助執行,特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行政執行處遇有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以畫面附具
              理由請求直轄市政府、各縣 (市) 政府、各鄉 (鎮、市) 公所 (以下
              簡稱地方行政機關)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之。但有緊急情
              形,未及以書面附具理由請求時,得按事件性質之不同,以傳真、電
              話、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法定之傳遞方式為之,並應自該為請求之
              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三  行政執行處執行員於執行拘提管收之際,遇有抗拒而顯難達成目的時
              ,得出示拘票、管收票及身分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地方行
              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即時協助。並應自該為請求之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
              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四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應附具理由即時通知為
              請求之行政執行處。
          五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得檢具相關單據文件,
              向請求協助之行政執行處請求支付。
          六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請求地方行政機關、司法警察機
              關或其他機關指定聯絡人員,並提供聯絡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
          七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備      註:附表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47 期 25-26 頁)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7 期 24-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