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經行文限期繳還
,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
,經行文限期繳還,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40008475 號函。
二、按政府提供補助金之行為,性質上為公法行為,受補助行政主體對補
助經費賸餘款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1 點規定
,應繳回國庫,則受補助行政主體即負有繳回之義務,屬行政執行法
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又,此
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可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合法之
行政處分是否存在為前提。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各行
政執處執行。是以,本件 貴部若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行政
主提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並經催繳而受補助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者
, 貴部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3 條等規定,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正 本: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