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乙份,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法務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律字第○九二○七○○七一一號
准予備查函辦理。
二 為貫徹法務部切實執行之要求,並避免遲延案件激增,本要點第十六
點第 (十五) 款修正為:「同一義務人之案件,其中有依行政執行處
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復核尚未結案者。」
附 件: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一六 案件逾第九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
不遲延案件:
(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部分終止執行者。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案件應移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者
。
(三)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義務人出境者。
(四)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囑託他行政執行
處執行者。
(五)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者。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准予延緩執行者。
(七) 對義務人之遺產加以執行或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死亡續行強制執行
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由移送機關或債權人
代辦繼承登記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法
院裁定停止執行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或其他法定
原因停止執行者。
(九)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
(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公告者。
(一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付強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
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一二)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其執行標的物為定期給付之債權,行政
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發執行命令,按期執
行者。
(一三) 不動產拍定後應調查優先承買權或不動產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
之爭執經提起訴訟者。
(一四) 移送機關或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提
起訴訟者。
(一五) 同一義務人之案件,其中有依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
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復核尚未結案者。
(一六) 案件因執行拘提之必要,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
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行政執行署辦理獎勵檢舉應受
拘提人公告,其期間尚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