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之「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乙件,請 查
照。
說 明:一 依法務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九二○○二五七五六號准予
備查函辦理。
二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於法院裁定准予拘提後,因執行拘提
顯有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函報行政執行署以媒體及其他公告
方式,獎勵提供有關應受拘提人之行蹤等線索。在公告期間案件有視
為不遲延之必要,爰增訂第十六點第十六款之規定。
附 件: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一六 案件逾第九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
不遲延案件:
(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部分終止執行者。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案件應移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者
。
(三)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義務人出境者。
(四)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囑託他行政執行
處執行者。
(五)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者。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准予延緩執行者。
(七) 對義務人之遺產加以執行或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死亡續行強制執行
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由移送機關或債權人
代辦繼承登記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法
院裁定停止執行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或其他法定
原因停止執行者。
(九)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
(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公告者。
(一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付強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
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一二)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其執行標的物為定期給付之債權,行政
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發執行命令,按期執
行者。
(一三) 不動產拍定後應調查優先承買權或不動產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
之爭執經提起訴訟者。
(一四) 移送機關或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提
起訴訟者。
(一五) 依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
復核尚未結案者。
(一六) 案件因執行拘提之必要,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與應受拘
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行政執行署辦理獎勵檢舉應受
拘提人公告,其期間尚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