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附文書之送達證明
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主 旨: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附文書之送達證明
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法務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檢送之行政
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於義務人非親
自收受文件或未能收受文件時,便於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為補充送達、
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案件,依法應檢附之處分書及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等文件
之送達證明,固不以法務部前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為限,惟仍應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利行政執行業務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