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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台指參字第 1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39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五條所謂:「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係指服務於鐵
路公路舟車航空之人員而言,蓋以此等人員最易與走私者接觸,故特為從
重處罰之規定,藉資警惕,至其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則非所問。又該條
所謂「舟車航空」係指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言。
全文內容: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五條所謂:「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係指服務於鐵
          路公路舟車航空之人員而言,蓋以此等人員最易與走私者接觸,故特為從
          重處罰之規定,藉資警惕,至其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則非所問。又該條
          所謂「舟車航空」係指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