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有關廢止收容人保外醫治是否適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有關廢止收容人保外醫治是否適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乙案
,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屏監衛一一五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
定……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準此,有關受刑人保外醫治事項,屬上開法條所稱「為達成收容
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三、保外醫治之許可,屬附有終期之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即失其效力,
毋庸再予以廢止。
正 本:臺灣屏東監獄
副 本: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屏東監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