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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檢送「收容人基本資料卡」、「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
主    旨:檢送本部訂定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及範
          例,各矯正機關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  為應需要時調閱收容人基本資料之時效,各矯正機關應於收容人新入
              監 (所) 時,依附件格式建置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另現已在監 (所)
              之收容人,其收容人基本資料卡由所屬場舍管理員負責建置,並於 (
              九十) 年七月底前建置完成。
          二  本資料卡列為機密文件,建置時須注意「個人基本資料」、「犯罪情
              況」、「親友聯繫電話及地址」及「身體特徵及紋身情形」等欄位,
              應由戒護科 (課、組) 指派專人親自調查並詳實逐欄填載,不得假手
              收容人代為調查填載;另本資料卡於建置完成後,戒護科 (課、組)
              應設置專櫃放置,並指派專人 (得指派替代役) 專責妥慎保管,及負
              責「異動情形」及「收容人重要行狀紀錄」欄之填寫。現已在監 (所
              ) 之收容人,其「異動情形」及「收容人重要行狀記錄」欄,由現所
              屬場舍管理員負責詳實補登。
          三  「異動情形」欄應於收容人配業或轉業時,由專責保管人員負責登錄
              更新;「收容人重要行狀記錄」欄,由收容人之場舍管理員負責將收
              容人之重要行狀以「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送陳教區科 (課、組)
              員處理後,轉陳戒護科 (課、組) 長核閱,並將通報單交資料卡專責
              保管人於本欄登錄後,再將通報單交還原場舍管理員收存於場舍之收
              容人資料袋,以備查考。
          四  各場舍管理員平時應深入瞭解收容人,主動發掘問題預先防範,以避
              免戒護事故之發生。收容人有下列行狀時,場舍管理員須以通報單逐
              級陳閱通報;
           (一) 收容人有違規之虞或發生違規事實時。
           (二) 收容人情緒不穩,可能影響戒護安全時。
           (三) 收容人罹患重大疾病或外醫時。
           (四) 發現收容人有特殊行狀,可能影響戒護安全及管理時。
           (五) 認為收容人之行狀有必要通報登錄,以備查考時。
          五  遇收容人有「說明四」所列須通報之重要行狀時,應即以電話向教區
              科 (課、組) 員通報,教區科 (課、組) 員應即協同場舍管理員處理
              不得稽延,並將處理情形向戒護科 (課、組) 長報告。重要行狀通報
              單應於當日下班前陳戒護科 (課、組) 長核閱,資料卡專責保管人至
              遲應於次日午前於「收容人重要行狀紀錄」欄登錄。如各場舍管理員
              有蓄意隱匿不報之情形,各機關應予查明責任議處。
          六  各機關應訂定「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之調閱制度,明訂得調閱之相關
              人員及程序,並不論何時 (包括夜間及例假日) 於公務需要時得隨時
              立即調閱,以應需要。
          七  本「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將列為機關考核評鑑項目,本部亦將隨時抽
              查該基本資料卡及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之辦理情形,抽查調閱資料時
              ,各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分鐘內將資料卡傳真至指定處所,如查
              有未依規定辦理時,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9 期 32-39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49-25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57-662 頁